為維護臨汾市城市客運市場秩序,我處對非法營運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整治和查處,部分違法行為人在非法營運車輛被證據保全后,拒未接受處理。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2019年1月1日前我處證據保全的非法營運車輛28輛(非法營運車輛信息附后)處理事宜通告如下: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日內,違法行為人及利害關系人須立即聯系我處并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我處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三款:“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是,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已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機關,可以將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拍賣抵繳罰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法律規定,對非法營運車輛依法處置,其中符合報廢條件的非法營運車輛將依法做報廢處置。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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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汾市城市客運管理處
2019年9月28日
證據保全未處理車輛明細表
責任編輯: 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