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2016年7月21日6時許,閆某某駕駛晉J0433X(晉JJ016掛)半掛牽引車(該車掛靠在汾陽某運輸有限公司名下,以下簡稱汾陽公司)行駛至古縣辛莊村路段時,與對向范某某駕駛的晉LC6003發生刮擦事故,后車輛撞擊西側劉甲的房屋,該房屋由劉甲的姐姐劉乙承租,用于零售商鋪經營,導致房屋及房屋內家具家電、貨物商品嚴重損壞。事故發生后,古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閆某某對本次事故負全部責任,但閆某某至今下落不明。經古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調解雙方就賠償事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事故車輛及貨物至今滯留事故現場。
2016年9月18日,汾陽公司以劉甲、劉乙獅子大張口,漫天要價導致雙方不能調解了結糾紛為由,請求古縣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返還事故車輛,并承擔車輛滯留期間的損失。同時以晉J0433X(晉JJ016掛)半掛牽引車存在易燃易爆危險為由,申請古縣法院先予執行事故車輛。劉甲得知汾陽公司將自己告上法庭后非常憤怒,稱汾陽公司惡人先告狀,還污蔑自己獅子大張口,漫天要價,一氣之下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反訴,請求判令汾陽公司對損壞的房屋進行修理、重做;劉乙也同時提起反訴,請求判令汾陽公司賠償貨物、家電損失,并申請法院對汾陽公司的晉J0433X(晉JJ016掛)半掛牽引車進行保全。該案的承辦法官接到案件后,迅速全面了解案情,認真總結分析原被告雙方的心理活動以及案件在交警大隊沒有調解成功的原因,預防雙方當事人矛盾進一步惡化,承辦法官決定在開庭前組織一次調解。2016年10月13日10時許,為保證賠償數額的客觀公正,讓雙方當事人信服,承辦法官在庭下對案件事實展開了調查,核實房屋結構、損害情況、家具家電、貨物損失以及事故車輛現狀。在查明基本事實的基礎上,劉甲、劉乙愿意以11萬元的賠償了結此糾紛,汾陽公司自愿賠償10萬元。劉甲的意見是自己損壞的房屋,沒有6萬元的本錢,房屋修建不起來,因此如果自己得不到6萬元的賠償,要求汾陽公司為自己重新修建房屋。但汾陽公司的代理人經多次與董事長協商,以賠償金為墊付,沒有對房屋進行鑒定為由,以10萬元為賠償底線,12時許,這場調解因汾陽公司拒絕賠償12萬元而暫告一段落。
該案的調解僅僅只有1萬元的差距,對于承辦法官來說確實不甘心。下午3時許,民三庭的法官們繼續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一方面穩住劉甲、劉乙的情緒,一方面設身處地地站在汾陽公司的立場,從如何減少車輛營運損失、交通費用入手,引導他們最大限度地減少訴累。經過一個半小時做工作,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自愿達成調解協議:一、汾陽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賠償劉甲、劉乙房屋及貨物損失費共10.5萬元,該款由劉甲、劉乙自行分割。劉甲、劉乙于2016年10月20日前協助汾陽公司將晉J0433X(晉JJ016掛)半掛牽引車及貨物拖離事故現場。二、汾陽公司自愿放棄本訴中部分訴訟請求。三、劉甲、劉乙于2016年10月20日前積極配合汾陽公司對其房屋及貨物的損失進行司法鑒定。四、汾陽公司向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無論款項多少與被告(反訴原告)劉廣玉、劉晉北無關。2016年10月20日,劉甲、劉乙一次性得到房屋及貨物損失賠償10.5萬元,晉J0433X(晉JJ016掛)半掛牽引車安全脫離事故現場。在劉甲、劉乙積極配合下,汾陽公司房屋及貨物的損失進行了司法鑒定。在民三庭全體工作人員的共同努力下,使這場針鋒相對的糾紛,在兩個月的時間內圓滿化解。(狄小平 馮碧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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