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今年5月份,消費者王先生在某電視臺一檔購物欄目買了一臺行車記錄儀,價格為475元。隨后,王先生發現該行車記錄儀不能正常使用,經與該欄目客服人員咨詢,客服人員稱王先生需聯系售后服務。
隨后,王先生撥打售后客服電話進行詢問,對方稱用戶免費在網使用期為一年,如繼續使用需每年支付80元費用充值流量,將網卡升級后才能正常使用。王先生認為該電視購物欄目在銷售行車記錄儀時,并未說明后期需要付費使用,侵害了其合法權益,要求對方予以退貨,遭到客服人員的拒絕。隨即,他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
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消費投訴。《消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情況、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知情權,是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享有知悉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同時,《廣告法》第八條規定: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份、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明示的內容,應當顯著、清晰地表示。”在本案中,由于該電視購物欄目在銷售過程中未將該商品“需每年支付80元費用充值流量,網卡升級后才能正常使用”的情況以廣告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消費者,使王先生基于對經營者的信賴以及對商品的誤解做出了錯誤的選擇,故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最終,通過調解,該電視購物欄目同意為消費者進行退貨。
在此,有關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知情權是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一項基礎性權利,涉及消費者的安全權、選擇權等能否最終實現。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過程中只要是與正確的判斷、選擇、使用等有直接關聯的情況與信息,消費者都有權知悉,經營者都應當予以提供。
記者 成華
責任編輯: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