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近日,市安委辦有關負責人就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詳細解釋了其中關于“強化政府監督管理職責及加強監督管理制度建設”的內容。
該負責人表示,強化政府監督管理職責,一是明確經費保障來源。各級人民政府承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領導責任,需要從基礎設施建設的“硬件”和監管能力建設的“軟件”兩方面入手,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因此,增加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二是加大聯防聯控力度。要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安全風險評估與論證機制,按照安全風險管控要求,進行產業規劃和空間布局,并對位置相鄰、行業相近、業態相似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
三是合理確定監管部門。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四是編制權力和責任清單。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編制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公開并接受社會監督。
加強監督管理制度建設,一是加強監管信息化建設。信息化建設,是提高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和效率的重要手段和途徑。因此,規定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牽頭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國務院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關行業、領域、地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通過推行網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監管和監測預警,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相關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二是完善相關國家標準制定。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項目提出、組織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統籌提出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計劃。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編號、對外通報和授權批準發布工作。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三是完善事故調查后評估制度。要求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批復事故調查報告后一年內,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并及時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對不履行職責導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沒有落實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四是增加規定公益訴訟制度。根據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對安全生產領域的公益訴訟作出規定。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造成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導致重大事故,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本報記者
責任編輯:暢任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