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安委辦有關負責人就修改后的新《安全生產法》,詳細解釋了其中法律條文條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條文主旨: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責任的規定。
條文釋義: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其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生產經營單位的所有人員都應當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工作的主要決策者和決定者,只有主要負責人真正做到全面負責,才能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其他負責人作為分管領域的直接領導人員,應當對其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對企業而言,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有所不同。根據《意見》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同為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唯一法定代表人。對于公司制的企業,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經理負責“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因此,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是公司董事長和經理(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對于非公司制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為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企業行政“一把手”。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規定,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負有全面責任。實際控制人,通常指雖不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在一般情況下,企業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擔任,也是企業實際控制人。但是,一些企業特別是一些中小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背后往往另有實際控制人,他們對企業的重大事項有最終的決策權。其他負責人是指主要負責人以外的有關負責人員,比如生產經營單位一把手以外的副職等人員。
主要負責人必須是生產經營單位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決策人,享有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安全生產事項的最終決定權,全面領導生產經營活動。例如,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生產經營事項應由董事會決策的,那么董事長是主要負責人,個人投資生產經營單位的投資人是主要負責人。
主要負責人必須是實際領導、指揮生產經營日常活動的決策人。一般情況下,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其法定代表人。
但是某些公司制企業,特別是一些特大集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與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為一人,他不負責企業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通常是在異地。在這種情況下,那些真正全面組織、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人就不一定是集團董事長,而是總經理或者其他人。還有一些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生產經營單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設法定代表人,這些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就是其資產所有人或者生產經營負責人。
主要負責人必須是能夠承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全面領導責任的決策人。當董事長或者總經理長期缺位(因生病、學習等情況不能主持全面領導工作)時,將由其授權或者委托的副職或者其他人全面主持生產經營單位的工作,如果在這種情況下發生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生產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責任時,將長期缺位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作為責任人既不合情理又難以執行,只能追究其授權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實際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本報記者 孫哲峰
責任編輯:姚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