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近日,市安委辦有關負責人就修改后的新《安全生產法》,詳細解釋了其中法律條文條款。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2015年,國務院印發的《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將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由6類整合精簡為4類,分別是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推薦性國家標準、推薦性行業標準、推薦性地方標準;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分為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按照上述改革方案要求, 2017年修訂后的《標準化法》對標準進行了重新分類,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
上述標準分類和執行要求是針對一般情況作出的規定。考慮到一些領域的標準比較特殊,歷史上形成的標準管理模式需要沿用, 《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和修改后的《標準化法》作了銜接性規定。比如:《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法律法規對標準制定另有規定的,按現行法律法規執行。環境保護、工程建設、醫藥衛生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和強制性地方標準,按現有模式管理。安全生產、公安、稅務標準暫按現有模式管理。
核、航天等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軍工領域行業標準,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2017年修訂后的《標準化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其中的“國務院決定”就是指《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等決定。
目前,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共3500項左右,其中行業標準有2500項左右,這些行業標準對規范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還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應當說,在安全生產標準模式管理等方面,修訂后的標準化法與本法作了較好的銜接,也就是安全生產方面的標準暫時按照現有模式進行管理。本條第2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根據以上情況,這一規定符合《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和修訂后的《標準化法》的有關規定。
記者 孫哲峰
責任編輯:姚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