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近日,市安委辦有關負責人就修改后的新《安全生產法》,詳細解釋了其中法律條文條款。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做好記錄,并由相關人員簽字。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設備管理的有關規定。
條文釋義:安全設備作為生產經營活動的重要設備,其性能優劣以及使用是否得當,直接關系到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性,以及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能否及時救援、減少損失。對安全設備從設計到報廢的每個環節都實行標準化管理,對于保證安全設備的性能具有重要意義。生產經營單位作為安全設備的使用單位,規定其使用安全設備過程中的維護、保養、檢測等義務,以確保安全設備可以發揮效用。
安全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安全設備,主要是指為了保護從業人員等生產經營活動參與者的安全,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以及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用于救援而安裝使用的機械設備和器械,如礦山使用的自救器、滅火設備以及安全檢測系統、瓦斯檢測器、測風儀表、氧氣檢測儀、頂板壓力監測儀器等各種安全檢測儀器。安全設備有的是作為生產經營裝備的附屬設備,需要與這些裝備配合使用;有的則是能夠在保證安全生產方面獨立發揮作用。這些安全設備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配備,以確保生產安全和事故救援順利進行。
記者 孫哲峰
責任編輯:暢任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