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近日,市安委辦有關負責人就修改后的新《安全生產法》,詳細解釋了其中法律條文條款。
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情況,應當做好記錄。為明確對安全設備進行維護、保養、檢測責任,增強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的責任心,促使認真按照要求對安全設備進行維護、保養、檢測,本條規定對維護、保養、檢測的有關情況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記錄的內容,一般應當包括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時間、地點、人員、安全設備的名稱,維護、保養、檢測的結果,發現的問題以及問題的處理情況等。記錄是相關工作開展的見證,是重要的追溯資料,也是相關單位履行義務的憑證。需要在匯錄上簽字的有關人員,包括直接從事維護、保養、檢測的技術人員以及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要時,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也要簽字確認。這樣規定,有利于發生事故時的責任劃分,為正確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提供第一手證據材料。
對生產安全的設備、設施及數據、信息的規定。2020年12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針對生產安全事故頻發增加規定了危險作業罪,對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行為,規定了刑事責任。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審議期間,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應在監督管理上做好安全生產法與刑法修正案(十一)關于危險作業罪規定的銜接。為此,增加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與生產安全存在直接關系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及相關數據、信息,是有效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重要保障。實踐中,有些生產經營單位和責任人員出于節省運營成本、逃避監管等方面的考慮,關閉、破壞相關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相關數據、信息的行為,致使相關設備設施不能發揮應有的預防和保護功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或者擴大事故后果。
本網記者
責任編輯:暢任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