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尾號0296的讀者向本報手機報反映:我想了解一下離婚時,債務如何清償? 接 到線索后,記者向律師咨詢到: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原為共同生活所負擔的,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這是關于離婚時清償債務的一般規定。債務的性質不同,當事人清償責任也不相同。
第一,夫妻共同生活所負擔的債務,其中包括維持夫妻共同生活、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等所負擔的債務,雙方均有清償的責任,這種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第二,共同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應通過雙方協議確定清償責任;協議不成時,人民法院應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判決由一方清償或由雙方分擔清償責任。 本報記者 楊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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