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記者 趙文家 李靜 實習生周云瑞)近日,記者從我市公安部門了解到,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汽油等可燃物質進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動,加油站(點)不得隨意銷售散裝汽油,單位、個人需要購買散裝汽油的,應出示單位證明或本人身份證(駕駛證、工作證)等有效證件的影印件。
根據相關規定,各加油站(點)應認真查驗和登記散裝汽油購買人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住址、單位、購買數量、用途等,由購買人在登記簿上簽名留存。散裝汽油銷售情況實行登記簿輪換報備制度,各加油站(點)每天的銷售散裝汽油登記簿,由加油站負責人簽字,當天報屬地派出所備案。各加油站(點)要安裝視頻監控系統有效留存散裝汽油購買人的全身影像資料和進出的車輛型號、牌照等。
對不提供相關證明購買散裝汽油或在加油站(點)尋釁滋事,擾亂加油站(點)治安秩序,侵害加油站(點)員工人身安全,毀壞加油站財物等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查處。
此外,嚴禁私自違法開設加油站(點),嚴禁私自銷售散裝汽油。對違反規定銷售散裝汽油的加油站(點),將列入重大隱患單位整治,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有關規定責令其停業整頓;對因違規銷售散裝汽油被不法人員利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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