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手機尾號8124的讀者向本網反映:我想了解一下夫妻共同債務是如何界定的?
接到線索后,記者向律師咨詢到:根據《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夫妻共同債務是夫或妻一方或雙方為了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具體意見》規定:(1)夫妻雙方約定的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立籌資從事經營活動的,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除此之外,均為夫妻共同債務。 (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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