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手機尾號4875的讀者向本報手機報反映:我想了解一下勞動者如何通過簽訂集體合同保護自身權利?
接到線索后,記者咨詢了解到,集體合同是工會組織或職工推舉的代表,代表職工與企業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書面協議。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個人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條件,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否則,個人勞動合同中低于集體合同的標準條件無效。總之,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雖然都以規定工作任務和勞動條件、生活條件為基本內容,但勞動合同內容比較簡單,因為其標準條件,如最低工資標準、工作時間、休假制度、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等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中都有原則規定。當個人勞動關系出現某些問題未由法律、法規、政策加以調整時,則要在集體合同中進行詳細規定,因此,集體合同的內容較為復雜、具體,也能夠更好地維護農民工的切身利益。本報記者 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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