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手機尾號為5225的讀者向本報記者反映:我想了解一下何為非法利用網絡信息罪?
接到線索后,記者咨詢了解到:《刑法修正案(九)》增設非法利用網絡信息罪,有針對性地對尚處于預備階段的網絡犯罪行為獨立入罪處罰,規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
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記者 荀丹薇
責任編輯:張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