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消費者劉女士參與了某美發店推出的“美白系列皮膚護理活動”,在該店店員的說服下購買了整套美白系列護膚品,但用了兩次后感覺皮膚癢,店家表示屬于正常反應。劉女士隨后又連續使用兩次后,眼睛和臉出現了浮腫,經醫院檢查診斷為過敏性皮炎。
隨即,劉女士向該美發店提出了賠償要求,而對方負責人認為,該產品有合格證,且很多消費者使用后并沒有不良反應,因此,拒絕了劉女士的賠償要求。在與該美發店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劉女士向消費者協會進行了投訴。
案例評析:根據《消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以及《消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經營者在提供美容美體產品和提供相關服務時,應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并要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等。
《消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本案中,消費者劉女士在使用該美發店的美白系列產品時皮膚出現了不良反應,商家并沒有及時制止使用并推脫責任,致使劉女士的身體受到傷害,經營者美發店應承擔賠償責任,劉女士要求賠償的請求有法律依據。
最終,經過消協的調解,雙方自愿達成一致意見:美發店給劉女士退還全套化妝品價款2860元和醫藥費380元,劉女士對該結果表示滿意。
消協提醒:通過本案,消費者協會提醒廣大消費者為自身健康考慮,在購買、使用、接受經營者提供的美容產品或美容服務時,應保持謹慎態度,不要輕信對方的吹噓和夸大,應在購買商品或服務前,進行試用,以避免自身身體遭受巨大損傷和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記者成華
責任編輯: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