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山西汽運集團侯馬運業股份有限公司侯馬經濟開發區保稅物流分公司訴某縣交通運輸局行政處罰、行政賠償兩案過程中,發現某縣交通運輸局在作出處罰過程中,存在配備執法記錄儀的情況下未能進行記錄、勘驗(檢查)筆錄的見證人自行按手印但簽字由他人代簽、立案審批表中聯系電話存在后補但未進行備注等執法不規范的地方;在審理山西德馨和美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訴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處罰一案過程中,該院發現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存在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表述存在瑕疵,同時可能存在不當設置辦理社保登記前置條件、直屬單位溝通不暢等問題。
為進一步強化對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進行監督,在上述案件審結的同時,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針對性發送了兩個司法建議,并要求及時進行回復。某縣交通運輸局回復稱,在收到司法建議后,一是切實加強執法規范教育,合法履行交通行政管理職責;二是強化對執法人員的培訓,邀請多名在行政執法方面有豐富經驗的法律專家進行授課,力促提升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把對執法人員的學習、培訓、教育工作常態化,提升規范執法水平,促進嚴格、公正、規范、文明執法。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法院回復稱,關于法律文書中法律適用表述瑕疵問題,擬采取加強執法培訓,定期組織專項培訓,嚴格按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程序開展執法活動的措施:一是責成相關直屬單位積極整改;二是加強學習,通過紀律教育、政策法規學習等形式,提高窗口人員的服務質量和業務水平,規范操作程序,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經辦規程的要求進行參保登記、繳費,不得違規設置障礙。
該院充分發揮司法建議作用,對促進行政審判工作、推進依法行政具有積極的作用。(張俊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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