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2019年1月1日,與廣大“剁手黨”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1月4日,記者走訪了市工商局堯都分局市場科科長師雅麗,為您解讀“新法”的諸多亮點。
亮點一:微信、網絡直播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納入管理
據了解,近年來,電子商務新形態不斷產生,通過微信、網絡直播等形式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情況日益增多,隨之帶來了很多消費維權新問題。
《電子商務法》通過“其他網絡服務”將這些新形態和涉及主體納入其中,明確利用微信朋友圈、網絡直播等方式從事商品、服務經營活動的也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有利于加強對相關領域的監管,有利于更好解決此類消費糾紛。
亮點二:禁止虛構交易、編造評價、平臺不得刪除評價
“刷銷量、刷好評、刪差評等‘炒信’、刷單’行為,嚴重誤導著消費者,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為此,電子商務法》中明確規定了電子商務經營者信息披露的一般義務,要求全面、真實、準確、及時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禁止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師雅麗說。
同時,新實施的《電子商務法》中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不得刪除消費者評價信息。明確平臺經營者未為消費者提供評價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評價的,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電子商務法》中還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如《反不正當競爭法》。
亮點三:搜索結果附非個人特征選項,制約大數據殺熟
據了解,當前,電子商務經營者積累了大量用戶個人信息、交易記錄等,并利用大數據對消費者進行個人畫像,有目的地提供搜索結果,進行精準營銷。有些平臺甚至出現“大數據殺熟”的情況,引發公眾不滿。
為此,《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在針對消費者個人特征提供商品、服務搜索結果的同時,要一并提供非針對性選項,通過提供可選信息,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發送廣告的,還應遵守《廣告法》的規定。
同時,本法還明確規定,違反本條規定的,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亮點四:搭售要顯著提示,“默認勾選”被禁止
師雅麗介紹,當前,一些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經常采取使用很小的字號、默認勾選等各種方式,使消費者在不知情、難以察覺的情況下,出讓一些權利或者被捆綁搭售。這種未經消費者明示同意變相強制搭售的行為,不僅有違誠實信用,也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
針對這種情況,電子商務法》規定,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且禁止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同時,規定了違反有關條款的行政責任,通過多角度規范,有力打擊“默認勾選”等霸王行徑,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亮點五:明示押金退還方式、程序,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
押金是租用特定標的物的質押擔保,屬于擔保物權的一種,主要擔保合同的履行。押金的所有權屬于消費者,經營者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挪用。
新實施的《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了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取押金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設置退還障礙。規定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同時,本法規定,對于未按規定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進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由此明確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押金退還義務,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亮點六:平臺經營者未盡自身應盡義務,應依法承擔責任
據了解,新實施的《電子商務法》中規定了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制止義務。與《消法》有關條款規定相比,新法將平臺經營者“明知或者應知”的情形修改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利于減輕消費者的舉證責任。同時,還對平臺內經營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進行了細化,明確提出“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增強了法律的指引作用。
“新實施的《電子商務法》與廣大消費者的權益可謂息息相關,作為監管部門,我們要積極學習好新法,落實好新法,依照《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對轄區內電子商務經營者及平臺類企業的監管力度,為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駕護航。”師雅麗表示。
記者 成華
責任編輯: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