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留置盤問和拘傳是什么意思?羈押機關是哪里?”11月20日,一位熱心讀者向本報咨詢有關留置盤問和拘傳的區別。接到信息后,記者立即向公安機關及律師進行了了解。
記者了解到,留置盤問與拘傳都是公安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都是由公安機關的警察將嫌疑人帶往公安機關進行盤問或訊問。二者在行為方式上雖然相近,很多時候,大家對留置盤問和拘傳的區別不是很清楚,事實上,二者是兩種不同的強制措施。
首先,留置盤問與拘傳在性質上是不同的。留置盤問是公安機關的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而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而拘傳則是公安機關的警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行使刑事訴訟職權的行為。
其次,這兩種行為由《警察法》和《刑事訴訟法》分別進行規范。《刑事訴訟法》是關于刑事訴訟程序的法律,它只對刑事訴訟中各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訴訟的方式、方法等作出規定,而留置盤問并非刑事訴訟活動,因此,《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留置盤問沒有約束力。按照《人民警察法》第9條的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盤問:(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并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于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于不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但是刑事立案之后,即案件進入了刑事訴訟程序之后,則必須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傳喚、拘傳不得超過12小時。
第三、時間規定不同。留置盤問時間自被盤問人帶至公安機關之日起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對于到期不批準繼續留置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拘傳只能適用于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傳喚不到案的,或如不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逃跑或走漏消息的情形。拘傳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拘傳不得連續使用,拘傳時間屆滿,對被拘傳人未依法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此外,還需了解的是,無論是留置盤問還是拘傳,都不得將犯罪嫌疑人帶出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縣。對此,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有明確規定異地執行傳喚、拘傳,執行人員應當持《傳喚通知書》《拘傳證》、辦案協作函件和工作證件,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系。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將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到本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處進行訊問。
記者 白潔
責任編輯: 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