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監督員制度已經成為一項充分體現人民民主專政性質和特點的司法性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和司法行政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按照中央決策部署,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在前期試點基礎上,印發《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和《關于人民監督員監督工作的規定》,部署在全國全面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目前,已經選任人民監督員16068名,人民監督員的群眾性、代表性進一步增強,履職抽選更加科學規范,培訓考核更加嚴格有效,改革成效得到了檢察機關及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人民監督員制度生命力重新煥發。
在我國,為了防止執法和司法機關濫用職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憲法設置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行駛對其他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法律監督職權。而法律監督權作為國家權力的重要內容,其在監督其他權力行為的同時,自身也蘊含有被濫用的極大可能,由此帶來的問題是:誰來監督監督者?
在國家權力的配置上應重視彼此間的制衡,但為了破解“誰來監督監督者”的困境,還必須設計更有效的“以權利監督權力”的機制。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經過探索創新而逐漸定型的人民監督員制度,本質上體現的恰是以人民監督監督者的憲法邏輯。按照權力原理,法律監督權也是人民賦予檢察機關的權力,最終的權力來源是人民,人民自然是監督者的最后監督者。人民監督員制度,從人民中汲取監督力量,以程序化的設計將人民監督具體化、規范化、實效化,正契合了我國憲法上的權力原理,不失為監督監督者的最佳制度安排。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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