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3.15”來臨,市工商部門整理的2013年年度投訴熱點成為近期百姓爭先關注的焦點話題,各類讓人“頭疼”的投訴問題也漸漸浮出水面,在這其中,餐飲服務中禁止自帶酒水成為了去年投訴的一大熱點。近日,本報記者就“禁止自帶酒水”這一“霸王條款”進行了調查。
“我家就代理著某品牌的酒水,平時請朋友吃飯,直接從店里拿兩瓶就行,可有些酒店就是不讓自帶酒水,非要我高價購買他們的酒水。”家住鼓樓西街的黃海雄認為,酒店不讓自帶酒水,就是希望消費者可以購買他們提了價的酒水,然后從中盈利,希望大家在消費時要抵制這些條款。
3月11日,記者通過走訪了解到,目前我市很多餐飲酒店都設置有“禁止自帶酒水”的聲明。“酒水消費是餐飲行業的重要利潤之一,如果人人都自帶酒水,那我們的酒店也就開不下去了!”位于五一西路一家酒店的大堂經理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酒店的競爭非常激烈,禁止自帶酒水”已經成為了行業中的“默認規則”,如果別人都不允許自帶酒水,自家也不能放開。
“既然禁止自帶酒水”是行業中的“默認規則”,那為何還有不少餐飲酒店會放開這一規則呢?在位于解放東路的一家酒店內,店主告訴記者:顧客有選擇自主消費的權利,對酒店來說,顧客進店就是來消費的,允許自帶酒水的前提是你首先要進行消費,如果你只自帶酒水,卻什么都不消費也說不過去。當然了,允許自帶酒水關鍵還是為了方便市民更好地消費。”家住平陽北街的劉健先生是我市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3月12日上午,他以消費者的身份接受了記者的采訪。“根據2013年最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劉先生表示,禁止自帶酒水”屬于餐飲酒店作出的一份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聲明,這份聲明從法律的角度上講是無效的。
“既然這份聲明是無效的,那為何還有那么多酒店會提出呢?又為何會有很多消費者縱容這種情況的發生呢?其實,這主要還是消費者感覺麻煩,不愿意通過法律的渠道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劉先生表示,想要真正做到“自帶酒水”不再被拒接,首先需要完善法規,相關部門要重視這一情況,并采取一些措施進行約束;其次需要整個行業都遵守相應法規,從自身做起,重點規范好酒水類的銷售價格,如果價格公道,想來還真沒有幾個人愿意自帶酒水去酒店吃飯。
市消費者協會的工作人員也在采訪中告訴記者,根據2013年最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也就是說,消費者在餐飲酒店消費時,有權利自主選擇要不要接受酒店提供的酒水服務。他們也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面對餐飲酒店“禁止自帶酒水”的“霸王條例”,要采取抵制,不可隱忍而過,息事寧人。 楊 全
責任編輯: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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