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缺陷、機動車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環境污染……近年來,百姓身邊的民事侵害時有發生,案件逐年增多。制定一部侵權責任法,不僅直接關系每個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也是加快制定民法典進程的重要一步。
按照“確保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并不斷加以完善”這一立法思路,十一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過去的一年中邁出了堅實的腳步:食品安全法、侵權責任法、社會保險法等一系列涉及民生的重要法律頒布實施或提請審議。
心系百姓、以人為本,成為十一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工作的鮮明特色。
其實,重視民生立法,也是社會發展對立法工作提出的客觀要求。改革開放初期,急需建立市場經濟的法律框架,所以那時的立法更多圍繞經濟領域進行。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各種社會利益群體的訴求開始在法律層面表現出來。到了現在這個階段,則需要轉向經濟領域立法和社會領域立法并重。只有這樣,才能促進社會和諧。
追根溯源,社會矛盾的產生源自利益的失衡,而法律作為調整人與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工具,可以對社會利益做出“再調節”。“以改善民生為重點”加強立法工作,就要求在立法項目的確定上、法律條文的制定上以改善民生為著眼點,切實解決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在我國過去的改革發展實踐中,經濟與社會發展“一條腿長、一條腿短”的失衡現象不僅在現實中普遍存在,而且在立法領域同樣存在。主要為規范勞動關系、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和特殊群體權益保障等方面而進行的民生立法,長期處于相對滯后的狀態,從而逐漸演變成了構建和諧社會的制度性瓶頸。
許多涉及億萬群眾和整個社會穩定發展的重要法律,要么有關草案仍待審議,要么處于討論起草階段,立法任務頗為繁重。同時,在經濟快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的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有不少需要通過明確立法予以解決,而對這些新矛盾、新問題,往往還缺乏足夠深入的了解和立法研究。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在社會民生問題日益突出的今天,經濟立法與社會立法這種相對失衡的狀態開始得到一定程度的糾正。“以改善民生為重點”更加突出了立法為民的理念,將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產生深遠影響。不斷完善的社會立法,將更有力地承擔起解決民生問題、破解社會矛盾的現實任務。
社會領域立法之于經濟領域立法,私法之于公法,程序法之于實體法的不平衡,在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過程中正逐步得到解決。中國立法正在民意引領下以關注民生的視角,開始了一次向社會立法、民生立法的歷史性轉型。(毛磊)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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