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煤治理的政策和措施
散煤治理既是一項環保工程,也是一項惠民工程,是國家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硬要求,也是提高群眾生活質量的必然選擇,需要全社會的參與和支持。今天,讓我們一起了解一下有關散煤治理的政策和措施,明確我們該如何實現聯防聯控、共防共治,還臨汾藍天碧水。
一、我市在散煤治理方面有哪些政策和措施
散煤治理是能源結構調整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打贏藍天保衛戰,推動空氣質量改善的一項重要工作,主要有兩方面的要求,一是實施清潔取暖改造,二是開展散煤污染整治。
在清潔取暖改造方面,我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國家、省、市相關要求,從2017年就開始大范圍、大力度推進此項工作,先后制定2017年、2018年、2019年實施方案。2018年8月,我市還爭取到第二批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試點城市。在此項工作推進中,始終堅持因地制宜、尊重民意、統籌兼顧、重點先行、企業為主、政府推動的原則;改造方式上,優先發展集中供熱,精準實施“煤改電”,有序推進“煤改氣”,綜合利用“工業余熱”,多元探索供熱試點。具體建設中,建立了政府領導,部門協同,市縣鄉主抓的工作體系,層層負責,保證改造的質量、安全和進度;具體實施中,各縣(市、區)都制定建設及運行費用的補貼政策,并逐一兌現;在采暖期之前,全面做實熱源、氣源和電源供應保障工作,確保廣大居民溫暖過冬。
在散煤污染整治方面,我市一是依法劃定“禁煤區”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實施分區管理;二是強化源頭管控,嚴格售煤企業管理,嚴禁將中煤、煤泥、煤矸石或其他不合格煤炭及制品等銷售到民用市場;三是規范售煤點建設和管理,確保供煤煤質;四是落實優質煤補貼政策,完善配送體系,保障清潔煤供應;五是加強運輸環節聯合執法,嚴防劣質煤流入用戶;六是開展劣質散煤清繳置換,嚴防清潔取暖覆蓋區域散煤復燃,確保“禁煤區”無煤化,“禁燃區”未實施清潔取暖改造區域用煤清潔化。在具體工作中,堅持“不立不破,先立后破”,保證廣大居民溫暖過冬和清潔取暖兩到位。
二、如何實現聯防聯控、共防共治,還臨汾藍天碧水
散煤治理既是一項環保工程,也是一項惠民工程,實現全民共治,需要做好兩方面的工作。政府層面,一是要加強組織領導,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部門配合的原則,建立市、縣、鄉、村四級管理體系,加強協商研判,因地制宜,分類施策,把工作做實做細;二是及早落實清潔取暖和優質煤補貼政策,保證氣源電源,確保居民用得上、用得住。三是加強相關政策宣傳,及時解決群眾使用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充分取得廣大人民群眾的理解和支持。群眾層面,也應積極配合,自覺使用清潔能源,樹立清潔意識,堅決抵制劣質散煤,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只有上下一心,攜手共治,大家才能呼吸上干凈的空氣。
臨汾市“禁煤區”“禁燃區”劃定依據及要求
一、“禁煤區”“禁燃區”劃定依據
對于“禁煤區”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劃定,國家、省、市都有明確的要求。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高污染燃料的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
《山西省打贏藍天保衛戰2019年行動計劃》(晉政辦發〔2019〕39號)要求:強化散煤管控。各市縣政府要及時將已完成清潔取暖改造的區域劃定為“禁煤區”,禁止散煤進入,防止散煤復燃。
為防治燃煤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2017年12月28日,臨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頒布《臨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在“禁燃區”內劃定禁煤區。可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和經濟承受能力,逐步擴大“禁燃區”和“禁煤區”的范圍。第二十三條規定,劃定“禁燃區”和“禁煤區”,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以保障居民的生活基本需求為原則,在完成集中供熱覆蓋或者天然氣、電等清潔能源替代煤炭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合理劃定。
根據相關法規政策要求,結合臨汾實際,我市專門制定了《臨汾市2019年散煤污染專項整治實施方案》(臨辦字〔2019〕98號),明確要求:臨汾市區規劃區、各縣(市、區)城市建成區和其他清潔取暖覆蓋區域必須劃定為“禁煤區”,平川縣(市、區)(堯都區、襄汾縣、洪洞縣、霍州市、侯馬市、曲沃縣、翼城縣)除“禁煤區”外的平川區域全部劃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其余縣(市、區)要結合轄區清潔取暖推進實際,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
目前,我市各縣(市、區)均完成了“禁煤區”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劃定,為規范散煤管控提供了依據。
二、“禁煤區”“禁燃區”燃煤要求
對于已經劃定的“禁煤區”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臨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規定》有具體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禁煤區”內禁止燃用煤炭燃料;“禁煤區”外的其他“禁燃區”內,禁止單位和經營戶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居民生活、采暖和集中供熱單位確需燃煤的,可以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燃用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煤炭燃料。
《臨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規定》對違規使用散煤和使用不合格散煤也制定了相應罰則。
根據以上要求,《臨汾市2019年散煤污染專項整治實施方案》(臨辦字〔2019〕98號)提出:“禁煤區”內除發電、集中供熱和經市委、市政府批準保留的用煤企業必須使用合格燃煤外,全面禁止儲存、銷售、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禁煤區”內不得設立煤炭燃料銷售點;各鄉(鎮、社區)要建立專門的巡查隊伍,加大巡查力度,嚴厲打擊違法存儲、銷售、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的違法行為,嚴防“禁煤區”內散煤復燒。“禁燃區”內,設施農業、畜禽養殖業、民用燃煤設備必須使用合格的潔凈煤源(潔凈煤源標準:①含硫量0.5%、灰分10%以下的煤炭②含硫量0.5%、揮發分12%以下的型煤③含硫量0.5%、灰分10%、揮發分5%以下的焦炭④含硫量0.5%、灰分10%、揮發分10%以下的蘭炭。);其他區域民用燃煤設備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5%以上的煤炭及其制品;工業企業必須使用合格燃煤。
散煤污染防治既是一項環保工程,也是關系群眾溫暖過冬的民生工程。各級各部門應強化組織領導,周密組織部署,加大政策宣傳,取得群眾的支持理解,把這項工作做實做細。廣大群眾應自覺遵守“禁煤區”和“禁燃區”相關規定,自覺抵制劣質散煤,全市上下共防共治,共同打好打贏秋冬季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
(本欄目稿件由市生態環境局提供)
責任編輯:暢任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