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條例5月1日起執行
隱瞞或拒絕提供政府應公開信息要受政紀處分
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新聞媒體在采集政府信息方面,有了非常明確的法規依據。記者了解這項規定,有助于更好地采訪報道。
首先,政府信息公開是一般原則,但是,對某些特殊信息政府有權不予公開。根據《條例》,政府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對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和參與,經法定程序解密并刪除涉密內容后,予以公開。
其次,記者在采訪報道時,無權要求政府公開涉及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第三,《條例》屬于行政法規,所以,國務院辦公廳規定凡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如果新聞記者因刺探國家秘密而觸犯了刑法,那么,按照國家安全法和刑法的規定,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第四,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多種多樣,新聞記者應當了解政府信息披露的規律,避免在政府信息采集方面浪費時間。
第五,《條例》規定了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如果屬于法定公開的事項,新聞記者可以直截了當,要求政府信息發布機關公布有關信息;如果屬于申請公開的事項,那么,新聞記者可以通過申請人要求政府信息發布機關公布有關信息。
第六,政府信息的發布具有法定程序。在涉及農產品質量安全、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必須嚴格根據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政府發布有關信息。如果新聞記者不了解信息發布的程序,那么,很可能在采訪報道中說出外行話,或者作出莽撞的行為。
總而言之,《條例》的發布,為新聞記者采集政府信息提供了明確的依據。但記者務必要了解有關程序規則,區分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采寫新聞作品。 (喬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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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臨汾新聞網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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