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喬忠延
皋陶創設刑法
皋陶是堯時期的法官,也是我國最早的法官。
據說,皋陶是現今的臨汾市洪洞縣人。洪洞縣西南有個士師村,村里人說是皋陶村。據說皋陶就出生在這里,死后又歸葬在故鄉,40年前村南有皋陶的墳墓,村中有皋陶的祠堂,現在祠堂重又修復一新。
皋陶所處的時代將要進入奴隸社會,是原始社會的末期。從陶寺遺址和下靳遺址出土的文物看,階級分化已經明顯,大墓里是很富的貴族,有很多陪葬品;小墓里是底層奴隸,不僅沒有陪葬品,有的還缺胳膊少腿,甚至少了腦袋。也就是說,那時候富裕的貴族可以隨意砍殺底層的窮苦貧民。此時,建立法律,規范社會秩序是極為必要的。其必要性從陶寺遺址考古看得更為清楚,高天麟在《龍山文化陶寺類型農業發展狀況初探》一文中指出:“發掘所反映的當時業已出現的社會分工現象,雖還談不上百業興旺,但已具備相當的手工業生產門類,這是不容低估的……這再一次較充分地說明當時作為基礎農業生產的發展水平也必定是已相當可觀的,非此,如此眾多的專門從事手工業生產的匠人的衣食問題就難得保證。”由此可以看出,那個時代的手工業已經相對發達,出現了專門的從業人員。這說明農業更為發達,因為這些人的衣食用品要從中索取。在農業生產的過程中,免不了紛爭。事實正是這樣,生產越發達,紛爭也就越多。
《韓非子·難一》記載:歷山之農者侵畔,舜往耕焉,期年,畎畝正。”在歷山耕種的農民時常互相侵占別人的田地,引起糾紛。舜到了這里耕種,協調關系,平息了土地紛爭。足見,生產發展,紛爭難免,解決爭端,離了評判不行,而要公正評判,沒有一定的標準不行。這個標準,應該就是最初的法律了。法律不僅可以解決農業生產中的糾紛,也可以解決手工業生產交易中的糾紛,必然應時而生。《國語·魯語》記載:堯能單均刑法以儀民。”夏書》的記載更加具體:昏、墨、賊殺,皋陶之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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