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案例簡介:2017年3月23日,市民李先生向消費者協會投訴,稱他和朋友到我市一家旅游景區旅游,并于3月20日晚入住該景區內的某客棧。第二天退房時,要求旅店開具發票,但服務人員稱開發票需要加收10﹪的費用,如不交費就不開發票。李先生隨即向消費者協會投訴,要求旅店無償開具發票。
案例評析:本案中,旅店對游客開具發票的要求設置不合理的附加條件,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依據新《消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旅店作為住宿服務的經營者,在為消費者提供住宿服務時,理應依照國家規定出具發票。但是該旅店不僅不提供發票,還附加了多交10﹪費用的苛刻條件,該做法已違反上述法律規定,經營者必須依法履行開具發票的義務,不得自行設定附加條件。且消費者索要發票的時候,經營者必須出具。
經過一番調解,該旅店負責人當場給消費者開具了發票,李先生對此結果表示滿意。
消協提醒:消費者協會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得到服務的時候,若商家未出具發票,應該積極向商家索要發票。發票不僅是自己消費的憑證,可作為今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依據,還能監督經營者履行納稅的義務,維護國家的稅收秩序。
記者成華
責任編輯: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