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規定,經批準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的,應當依法繳納使用金。但是,因國防、公務、教學、防災減災、非經營性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和基礎測繪、氣象觀測等非經營性公益事業使用無居民海島的除外。
草案同時指出,無居民海島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應當予以處理,按照規定的要求排放。無居民海島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應當就地或者運送到大陸以及有居民海島上的處置場所予以無害化處理、處置,禁止在無居民海島上棄置或者向周邊海域傾倒。
此外,草案規定,在依法確定為開展旅游活動的可利用無居民海島及其周邊海域,不得建造居民定居場所,不得從事生產性養殖活動;已經存在生產性養殖活動的,應當在編制可利用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中確定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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