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記者 王隰斌 盧凱)鋁鍋巷內,一小商販私自在3臺變壓器下搭建了一排簡易房,期間非但沒有被拆除,反倒不斷“發展壯大”,經營水果、炒貨已兩年有余。
熱心市民致電本報稱,很多居住在附近的居民眼看著這樣的安全隱患就在自家周圍,卻絲毫沒有解決的辦法,整天惶惶不可終日。記者實地走訪也證實了該熱心市民電話中反映的情況,《鋁鍋巷變壓器下設商鋪危險!》于2月1日見諸本報四版。2月9日,記者就此事走訪了國家電網臨汾市電力公司。
“按照規定,在電力設施防護區內搭建建筑物容易對電力設施造成損壞,同時電力設施因內外界因素,也會對附近人員產生安全隱患。”臨汾電力公司的工作人員仔細觀看了記者實地走訪時拍攝的照片后介紹說,這不僅對線路設備的安全運行造成威脅,而且對搭建和擺攤者本身也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
“但是老百姓根本就不理睬或者不配合。”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盡管電力部門在變壓器上設置了各種禁令標志,也做過相關法規的宣傳工作,但這種“私自在變壓器周圍擺攤設點、亂搭亂建”的行為和現象還是會發生很多,電力部門對此現象面臨著諸多困難。隨著電業局由企事業單位改為單純的企業性質后,行政管理權限發生轉移,原有的管理任務全部移交至相應的政府機構,不再具有執法權。該工作人員同時表示,在變壓器下擺攤設點、亂搭亂建的行為,應該還有其他職能部門能夠出面管理。
“這件事情區電業公司曾經和政府有過交涉。”該工作人員同時向記者透露,稱鋁鍋巷內在變壓器下擺攤設點、亂搭亂建的事情曾經有市民反映過,針對這一情況電力部門也曾向上級請示過,也與政府相關部門交涉過,就是不見有動作。
對于此事本報將繼續予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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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劃定電力設施保護區前已經種植的植物妨礙電力設施安全的,應當修剪或者砍伐。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九條中明確規定: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植植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1998年國務院頒布的《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條明確規定,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按電壓等級邊線延伸舉例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域可略小于上述規定。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五條第1—4款則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二)不得燒窯、燒荒;(三)不得興建建建筑物、筑物;(四)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責任編輯: 付基恒】